全省各清真屠宰企业: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清真食品质量安全,按照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清真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清真屠宰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按照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细化疫情防控措施,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保证食品生产安全。
二、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内各清真屠宰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如政府有新的要求和规定,以政府新规定为准。复工前须到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
(二)各企业要落实国家、省、市的各项防控措施,对外地流动务工人员做好登记,对来自疫区的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隔离;建立员工健康监测体系,每天不少于3次,并落实报告制度;对出现确诊病例的,应当立即停产,采取隔离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导致出现疫情防控重大风险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复工前应对所有场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复工后每天定时对生产加工场所,包括地面、墙壁、设施设备、用具等进行消毒,保持生产加工场所空气流通。如是密闭的空调空间,要保持新风系统的正常运作,定期对空气过滤装置进行清洁消毒。加强环境卫生“消杀”工作,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对垃圾收集容器、垃圾运输车辆及时冲洗保洁。
(四)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购进禽肉等原料必须索取检疫合格证明。禁止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活体动物进行生产加工,禁止采购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原料。
(五)全体员工进入生产加工场所前必须进行严格消毒。一是上岗前必须测量体温;二是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三是生产场所和生产设备设施必须每日清洁消毒;四是产品出厂前必须做好必要防护;五是废弃物必须当日全部清除;六是必须合理安排班次,避免人员聚集。
(六)加强外来车辆管理。要对货物运输车辆和原辅材料运输车辆等实行进场消毒,对近期经过的路径进行询问和记录,特别是针对来自疫区的车辆要进行重点管理。
(七)各清真屠宰企业要切实落实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要查验食品原料,特别是动物源原料供货者提供的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检疫标志,并做好记录,妥善保存。食品原料供货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不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坚决不得采购。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实施出厂检验,产品检验不合格坚决不得出厂。
(八)教育引导员工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不串门、不集会、不聚餐,自觉遵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指挥安排。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事关社会的稳定、产业的兴衰和企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全省清真屠宰企业和包括清真屠宰师在内的全体企业员工,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疫情防控工作。
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