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辽宁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清真商业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回族等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代表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在清真商业食品行业中发挥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管理的作用,沟通行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联系,维护清真商业食品企业合法权益,确保本行业清真商业食品生产经营安全,推动清真商业食品行业深化改革和协调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辽宁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的业务指导和辽宁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