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族发[2003]16号)

时间:2003-03-01  来源:admin    阅读:24420 次

各市民委、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商业局、卫生局、畜牧局(农发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155号令),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含县级市、区)民委要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55号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清真食品准营证》办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注册登记。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民族工作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建议书》,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五、公安部门应大力支持和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监督和执法检查,加大对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打击力度。
      六、商业流通部门应加强与民族工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认真做好清真牛羊(含禽类下同)屠宰厂(场)建厂(场)国家标准的审核工作。
     七、质量技术监督、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
     八、省民委将下列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委托省清真商业食品管理协会:
     1、统计、汇总全省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资料并登记建档。
     2、申报设立定点清真屠宰厂(场)前期审查审核工作;
     3、《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示牌》、《清真食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和清真认证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监督,协助省民委做好上述牌、证和标识的发放工作。
     4、清真牛羊屠宰厂(场)的刀师傅、清真厨师的培训工作;
     5、全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及教材的编写和考试命题工作。
     6、对外省进入我省的清真食品的认证及核发清真标识工作;
     7、受省民委委托参与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请各市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